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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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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7]第29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16日
  省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等三家单位汇总纳税的请示》(豫地税直字[2007]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征收管理的兴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等三家单位本部及其在郑州市区内的下属支行、营业部,从2007年10月1日起合并汇总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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