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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7〕2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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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7〕28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7〕2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83号
  全文有效
  2007-09-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 10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可结合本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实际,开展对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依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相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也要相继印发;各地在贯彻此通知精神时,注意做好衔接。各地应税所得率调整情况和结果应向省局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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