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地税函[2008]73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地税函[2008]73号
全文有效
2008.05.0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7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将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范围
凡在郑州市范围内取得如下所得的外籍人员,均应列入管理范围:
(一)任职、受雇、履约于各类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私营企业等单位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有其他所得的。
向外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负责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税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前款规定的外籍人员,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在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或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1、任职、受雇、履约的外籍人员自合同履行之日起30日内;
2、外籍演员、运动员来郑从事文艺、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之日起10日内;
3、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机构,在受聘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
4、外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或外籍个人登记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变动或变更内容。
5、办理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时,需填写《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登记表》,并按照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
1、外籍人员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在我市任职、受雇、履约的外籍人员,其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独立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取得其他所得的外籍个人,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其中,来郑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的外籍演员、运动员,不论是否提供独立劳务,均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2、外籍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统一向前款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代扣代缴税款。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外籍人员,须自行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3、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可采取多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方式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并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备案。
三、税款结算及离境清算
(一)外籍人员应按年度办理税款结算,并于离境前办理税款清算。
(二)税款结算及离境清算应由纳税人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税款结算或清算过程中发现的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负责补征入库。
四、日常管理及三级巡视
外籍人员的日常管理及三级巡视工作,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外籍人员档案,外籍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
(二)各单位应建立外籍人员台帐,并于每季度终了时日内向市局报送《外籍人员纳税情况统计表》(表样见附件);
(三)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征管权限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对未按规定开展外籍人员管理工作的,按照目标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二○○八年五月八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17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局进行反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