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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第56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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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第56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第56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08-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新地税发[2008]第56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新地税发[2008]第5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税直属分局、涉外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对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逐户登记,建立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监控:
  1、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
  2、所得税贡献率低于本办法所列预警值的低、零申报企业;
  3、近两个年度由盈转亏的企业。
  第三条 按照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普遍盈利能力、行业税负水平以及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等综合指标,市级税务机关分行业设置企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该预警值是税务机关用于综合评价纳税人如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参考指标。
  企业所得税贡献率 =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销售收入总额)×100%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长期亏损、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收管理员应按季计算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将计算结果记入管理员巡查记录。在日常管理中将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并以此作为判定企业所得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期内出具实质性自评报告,具体说明本企业经营状况、亏损及低零申报原因。其中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4号令)的规定,还须附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自评报告,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征管信息,对其收入、成本、费用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对企业的亏损及低零申报原因进行全面分析,逐户出具实质性评价报告,将亏损和低零申报企业认定为正常和非正常两种类型,认定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正常和非正常企业的认定标准分别为:
  1、将因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政策性因素等正当原因导致的亏损、低零申报企业认定为正常。
  2、将长期亏损、低于本办法所列预警值却仍产销两旺、亏而不倒企业或税务机关从其它信息渠道掌握其有不实纳税记录的企业认定为非正常。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常企业,年销售额工业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在1000万以上的,应于认定后提交市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经认定正常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税收管理员,加强对企业收入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做好跟踪管理。对于非正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其列入重点监控范围,根据调查、分析结果,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根据采集的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指标,比照同行业以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实施约谈,发现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其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重新鉴定,将其确定为核定征收。
  2、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约谈无效的非正常企业,及时移交本级稽查部门,将重点企业列为市级选案计划。稽查时发现上述企业有偷税行为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要将稽查结果及时向税政管理部门反馈。税政部门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管理部门与稽查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
  第九条 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举行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值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盈利水平适时修改、补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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