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80
  • Tax100会员 33108
查看: 655|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9〕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9〕7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9〕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7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gt;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70号
  全文有效
  2009-03-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报告表的适用范围。全省内、外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我省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均要填报。具体内容包括《关联关系表》等九张报告表。
  二、报告表的填报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本报告表。申报所属年度内没有关联交易的,报告表中有关关联交易的金额填零,其它内容必须如实填报,如:《关联关系表》、“交易总金额”、“购入总额”、“进口总额”、“非关联进口额”等。
  三、报告表的填报管理。对于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应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企业,并分别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及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四、报告表的宣传贯彻。2008年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年度,也是内、外资企业首次统一填写新的报告表进行关联申报,因此,帮助纳税人如实填报、加强申报管理、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对于夯实反避税管理基础,提高反避税工作效能具有重大意义。省局将统一印制报告表发放各市地、并完成CTAIS、电子申报软件的升级完善等工作,请各市地做好报告表的学习、贯彻、宣传、辅导等工作,并将关联申报作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组成部分一并认真部署开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