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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9]第18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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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09]第18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09]第18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18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18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二、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审核,对清算资料齐全的,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清算资料不齐全或分期开发项目在5年以上的,应在60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在新的核定征收具体办法下发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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