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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地税发[2009]第85号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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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焦地税发[2009]第85号
文件名: 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地税发[2009]第85号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焦地税发[2009]第85号

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焦地税发[2009]第8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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