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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第14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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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9]第143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第14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第14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第1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发票局:
  现将《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打击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举报内容
  凡在新乡境内发现下列发票违章行为均可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属地税管辖范围(饮食、服务、娱乐、通迅、运输、建筑、房地产等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以收据、白条及其它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开具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开具已“刮奖”发票;开具经营场所名称与业户发票专用章不相符的发票;开具与业户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发票;开具非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的发票;其它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
  (二)私自印制、出售、倒买、倒卖地税发票的行为。
  二、 举报形式和要求
  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电话举报、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等方式,举报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经营场所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发票违法事实证据等材料。向地税机关举报纳税人下列发票违法行为时,举报人须当场指证: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或已“刮奖”发票;开具经营场所名称与业户发票专用章不相符的发票;开具发票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1551,3291551。
  三、 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票管理局负责全市发票违法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本辖区发票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和上级转办案件的查处和反馈。
  (二)受理举报的单位要建立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查处、移送、反馈、奖励等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发票违章案件原则上应在7日内查结。法定工作日8点至20点举报拒开发票案件的,负责查处的单位应在接到举报或转办的30分钟内赶到拒开发票现场进行处理。
  (三)市区发票违章罚款的入库和兑奖由发票管理局负责办理。
  (四)受理举报和负责查处的部门和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交办、不转办或不查办举报案件,造成举报人就同一案件重复向上级地税机关举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举报奖励
  (一)市区饮食行业实行“拒开发票,实报实销”奖励制度。即消费者在新乡市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饮食业户,拒绝开具发票和开具盖有业户名称章的假发票、收据、白条等非法票据,经地税机关查证属实且发票罚款入库后,由地税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消费数额的奖励。
  (二)对其他发票违法行为,按照罚款入库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按10%奖励,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2%奖励。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查实后可得奖金至少50元。举报使用假发票行为,查实后可得奖金至少200元。
  (三)同一发票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领取。
  (四)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受理举报的地税机关领奖通知一个月内领奖,逾期不领取奖金,视为放弃权利。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按照《河南省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领奖表格并注明身份证件。举报人领取的奖金,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办法由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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