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通知
宛地税发[2009]第92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通知
宛地税发[2009]第9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促进货物运输业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对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澄清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船情况
各单位要对所管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船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必须由各单位税政科查看单车辆的行车证、营运证、所有权证书原件,船舶查看其年检证书、航运证书和所有权证书原件,并留存有关证书复印件,根据各类证书所载内容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审核登记表》(附件1)。所有权证书中所载的所有权人与自开票纳税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船。各单位要根据各纳税人实际拥有的自备车船数量和行车证所载明的吨位,根据宛地税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开票限额之内核定各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限额,并报市局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行为
一是纳税人必须建立单车(船)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帐,核算单车(船)每月的开票收入、通行费用、油料消耗、维修费用等基本情况,并按照单车(船)粘贴原始凭证,准确核算单车的收入、成本、费用。二是纳税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运输合同、与委托运输单位的结算凭证(运单等原始凭证)作为开票依据,并将这些凭证作为发票记帐联的附件进行粘贴。三是纳税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承运的车辆(船舶)号码。四是航运有过三峡(葛洲坝)船闸的,每月由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相关网站检查核实过闸记录。五是船舶单张运输发票千公里/吨运费原则上不能超过70元。
三、进一步规范自开票的财务核算
一是原则上对每一笔运输收入,要通过纳税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结算。二是纳税人必须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立核算科目。对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进一步规范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经营收入,除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要足额征收车船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同时对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货运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货运业税收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将总局和省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好、落实好,切实规范当地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要做到“政策之外无收入”,确保将本地货运业税收纳入规范化、正常化管理的轨道。
(二)各单位要认真对各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船进行审核确认,认真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审核登记表》,并由主管局长签字、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于9月20日前将登记表上报市局。同时各单位要根据重新确认的纳税人营运能力核定纳税人的开票限额,并将调整开票限额后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复印件于9月2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
(三)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总局和省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政策管理。对尚未建立单车开票清单,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立刻收回《发票领购簿》和剩余未使用发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市局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四)强化目标考核。对未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粗放松散,不认真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车船情况审核登记,未按照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开票限额,未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弄虚作假、马虎应付的单位,市局将进行通报。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上,各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局长和经办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未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市局的有关规定而出现虚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情况的,市局将严格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追究主管局长的主要责任,追究经办人员的直接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九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