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地方税务局
鹤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鹤地税函[2009]第181号
鹤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鹤地税函[2009]第18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5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经济开发区局,盘石头水库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函发[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按15%;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分别按: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市城区及郊区的按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5%,请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