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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地税发[2009]第148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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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地税发[2009]第14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地税发[2009]第148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地税发[2009]第148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地税发[2009]第1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制定了《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即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和征收方式等不同情况,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通过细分管理对象、明确管理内容、区分管理方式、突出管理重点而采取的针对性强、实效性高的企业所得税税源控管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实现税源监控高效、征纳成本最小、税收服务优化、质量效率提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目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分类管理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既简便易行,便于操作,又突出管理重点,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服务意识,探索个性化服务途径,改进服务方式,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四)协调原则。分类管理应与税源户籍管理相一致,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相配合,形成税收征管合力。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科学分类,差别管理。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找出共性规律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实施差别管理。
(二)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分类管理要突出管理重点,针对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管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做好优化服务工作。
(三)信息应用,动态管理。分类管理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资料的集中分析处理;结合一户式管理,逐步建立各类电子台账,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岗位通力合作,协调运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职责到人、运行有序、监督到位,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管理事项,可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六类:(1)汇总纳税企业;(2)重点税源企业;(3)重点行业企业;(4)一般税源企业;(5)核定征收企业;(6)特殊类型企业等。
第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就地纳税企业中销售(营业)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
第九条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加强征管需要而确定的需强化管理的行业。
第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重点税源企业和特殊行业企业之外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企业,是指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十二条 特殊类型企业,是指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发生特殊涉税事项的情形而确定的特殊类型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类型企业的确认条件:
(一)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予以确认。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查帐征收企业为重点纳税企业:
1.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重点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暂定)
(四)一般税源企业,除其他五类企业之外的企业。
(五)特殊类型企业按指定的特定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有减税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报批类和备案类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税事项的范围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除特殊类型企业外,其他企业若同时具备汇总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的类型条件,且出现跨类交叉时,应按汇总纳税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企业、一般税源企业类的顺序归类管理。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应按照规范的管理类别及确认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采用初次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初始认定工作程序:
新设立(登记)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纳入税源管理部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源管理部门(科、所)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条件和标准,提出分类管理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一式三份),报经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市、区)税政科(股)留存备查,同时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初始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纳入管理。
第十七条 变更认定工作程序:
税源管理部门(科、所)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及核算、履行纳税义务,以及对其纳税评估、日常税收检查等情况,在每年6月20日以前,提出分类变更意见和建议,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一式三份),报送县(市、区)局税政科(股)审核。县(市、区)局税政科(股)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本局分管领导审批。税政科(股)于6月底前应根据本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除一份留存外,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变更认定表》分送给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科、所)、办税服务厅纳入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认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其他类型企业在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变更程序调整管理类别。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细分管理内容,突出管理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关联交易、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的管理。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准确采集数据信息,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
2.严格管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应以管户为主,突出管理深度,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以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管理的主要内容:
1.加强税源监控。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和税收指标参数体系。
2.加强税前扣除管理。综合运用审批、备案、综合比对等方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协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2)规范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加强费用扣除管理。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帐管理。
(3)规范严格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
3.加强汇算清缴工作。强化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规范预缴申报,对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
4.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及时、准确采集涉税信息,并逐步建立分行业、分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探索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逐步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
第二十二条 重点行业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
2.落实总局编制的主要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及操作指南,结合实际制定重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
3.全面、及时、准确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经审查认定,应改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一般税源企业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征期后的催报催缴工作,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做好涉税审批审核事项的调查核实及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台账。
(三)搞好日常咨询辅导。经常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及会计核算情况,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做好纳税宣传与辅导工作。
(四)开展纳税评估。利用“一户式”储存信息资料和行业税负及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应组织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调整为定率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2.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十五条 特殊类型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并要求其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2.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定期核查优惠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待遇。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并加强审批或备案后的后续管理和跟踪管理。
3.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4.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局要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注重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
第二十七条 要注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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