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地税发[2010]第25号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地税发[2010]第2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经济开发区局: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降低执法风险,坚持依法征税,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其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依据该项规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全部采取先按规定的毛利率和收入额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报市局对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进行审核鉴定。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关于建筑安装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税制,改变了过去对纳税人的认定方法,企业无论是否外出经营,都应在企业法人所在地计算缴纳所得税(跨省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就地预缴的除外)。对居民企业跨市县设立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建筑企业,其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对凡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不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没有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可暂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扣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鉴定仍按“驻地税函[2005]113号”规定执行,即由自认为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并填报鉴定表,由县区局经过严格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详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开具台帐和建筑企业信息档案。凡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的施工合同和其他资料。工程完工或年度终了后,企业携带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工程竣工报告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按照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不同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对不在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缴和弄虚作假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