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495
  • Tax100会员 34045
查看: 648|回复: 0

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函[2010]第50号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平地税函[2010]第5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函[2010]第50号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函[2010]第50号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平地税函[2010]第5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对不能按规定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开采企业,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8元/吨)征收资源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0]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60号) 的要求,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积极行动,认真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临时停产的矿井未进行鉴定;开采多层煤的矿井未进行分层鉴定;部分企业以《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代替《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等。因此,为了继续做好我省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检验鉴定工作
(一)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鹤壁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豫地税函[2009]160号文件规定继续做好煤炭检验鉴定收尾工作。
(二)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本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煤炭开采企业(逐矿井)多层开采的,应按开采煤层分别出具《煤炭检验报告》。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煤炭开采企业,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焦煤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指炼焦用煤。包括:气煤、气肥煤、肥煤、1/3焦煤、焦煤、瘦煤。本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