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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地税发[2010]第69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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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安地税发[2010]第6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地税发[2010]第69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安阳市地方税务局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地税发[2010]第69号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地税发[2010]第6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流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市局制定了《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物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流业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源控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其他物流相关服务业务,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信息、仓储、停车、装卸、加工、整理、配送、餐饮、住宿、租赁等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三条 对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必须照章纳税,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集相关登记信息,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 对从事物流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在我市经营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按规定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税源台帐,切实加强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物流行业税收征管组”,对物流业实施专业分类管理。
第三章 帐簿凭证、发票管理
第八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登记账簿,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凭税务登记证件到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税务机关核准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取发票。
第十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在其业务涉及道路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局、市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使用和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其业务涉及仓储、保管等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务的,使用和开具《河南省安阳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或《河南省安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其业务涉及货物代理的,使用和开具《河南省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
如遇发票换版、合并等情况,按规定使用对应的新版发票。
第十一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开展物流相关业务时应全部开具发票。鼓励举报销售不开发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服务项目、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项目要逐项如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并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印章。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对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税款征收。
对于帐簿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或未建立帐簿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申请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进行延期申报。在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时,必须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补办申报、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采用购置或挂靠货运车辆数量、车辆吨位、营业面积、经营规模、雇佣人员等多个参数要素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核定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物流行业税收管理组”要认真核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情况,建立物流业税源清册和运输车辆基本底册,夯实征管基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从事物流业务纳税人的特点,对纳税人的车辆增减和货运收入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形成发票开具、税款申报和车辆增减变化按月比对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心中有数,每星期巡查不少于1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同时县级局组织相关科室对从事物流业务纳税人的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管。“物流行业税收管理组”应深入调查,找出物流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确定主、辅指标,合理划分管理类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强化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可以采用税负分析法、票税变动率趋势分析法、营运能力分析法、油耗分析法、报表科目分析法、第三方数据测评法等方法。评估方法以车辆、油耗、发票、第三方数据为主要监控点,辅以税负分析和报表科目分析辅助,实现对营业收入的基本控制,根据行业平均电耗、工资成本等指标与具体企业的实际指标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在纳税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模型、方法,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堵塞漏洞。
第六章 物流业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物流业营业税政策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提供代理、配送、装卸、仓储、餐饮、住宿、租赁、停车等其他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提供劳务划分不清的,纳税人应严格按业务内容、收入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物流业务的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在上级文件明确之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业财产行为税类政策。
(一)房产税
属于自用房产的,对纳税人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属于租用房产的,对出租方按租金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属于自用土地的,对纳税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税额标准进行征税,属于租用国有土地的,对出租方征收土地使用税,属于集体土地的,视土地流转手续办理情况确定对象征税。
(三)印花税
对于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签立的物流合同,按货物运输业征收印花税,如果未签立合同但有关单据作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四)城建税
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为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城建税税率征税。
(五)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为依据,对教育费附加进行征收。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按有关纪律处分条例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物流业定额核定指标体系说明
物流业定额核定指标体系包括:定额要素、定额参数、定额系数。定额要素是指对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或有关键影响,而且易于控管的客观因素,如营业面积、从业人数、经营种类等。参数是指要素确定后,根据某个要素的具体数值,依据统一范围标准计算形成的权值。系数是指根据纳税人所处地段、实际经营情况好坏等用于动态调整纳税人营业额的数值。
一、物流业核定定额计算公式
核定月营业额=基础定额×(1+营业面积参数+车辆数量参数+车辆吨位参数+从业人数参数+电脑数量参数)×经营种类系数×综合评定系数
月应纳税额=核定月营业额×税率
基础定额:用于界定物流业达到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经营规模的基础数据,当影响纳税人营业额的各要素的参数数值均为0、各系数值均为1时该户为未达起征点户。基础定额由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测算确定。
二、定额要素
1、营业面积:以10平米为基础,每增加1平米参数增加0.01;
2、购置或挂靠货运车辆数量:以0台为基数,每增加一台参数增加0.1;
3、车辆总吨位:以6吨为基础,每增加1吨参数增加0.01;
4、从业人数:以2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参数增加0.1;
5、电脑数量:以1台为基数,每增加一台参数增加0.1;
6、经营种类:有仓储、停车、装卸、加工、整理服务的,系数为1.2;有配送、餐饮、住宿、租赁服务的,系数为1.3。
7、综合评定系数:该系数属于调整类系数,主要用于调整经营成果特别好或者特别差的个体户的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素口径说明
基础定额:2900元;
营业面积:指经营的实际使用面积;
从业人数:经营者及与其有雇佣关系并支付薪金的人数;
车辆数量: 经营者购置或挂靠货运车辆的数量;
车辆总吨位:经营者购置或挂靠货运车辆的总吨位;
电脑数量:经营者实际拥有的电脑数量;
经营种类:根据经营者经营的种类来确定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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