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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5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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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5号
文件名: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5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0-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信阳市地方税务局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5号

信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信阳市地税发[2010]第13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税率,公平税负,充分发挥“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信阳市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发票开具、稽核、管理等工作。代开发票工作坚持发票与税款分离、先缴税再开发票的原则,即代开发票人员不直接征收税款,征收税款人员不直接代开发票;先申报缴纳税款,后代开发票。
第四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发票必须由各单位城区办税服务厅代开,基层中心所(分局)不得开具。各单位不得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替“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五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及复印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第六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市局相关文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应当予征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照用票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必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发票的号码。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录入管理系统,项目要求完整、准确、规范,并签名、盖章。同时登记《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并按月汇总《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代开发票的先后次序,将付款方有效证明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及其附属资料归档留存。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代开发票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否按规定提供代开发票有效证明;(二)是否存在虚构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的情况;(三)是否按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开具发票;(四)是否按规定登记、保管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和档案;(五)是否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六)是否有“大头小尾”开具发票的现象;(七)是否按税法规定及时征收税款并缴入国库;(八)其他违规开具发票的情况。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且不按规定征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转引税款、扰乱税收秩序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有关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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