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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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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文件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零负申报管理暂行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零负申报是指建账户纳税人进行的零申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亏损的负申报。
第三条 零负申报可分为正常零负申报和异常零负申报。
第四条 正常零负申报主要包括:
(一)新办企业,处于筹建阶段,未发生纳税义务形成零负申报的;
(二)因转改制或兼并、分立等原因,原企业未注销形成零负申报的;
(三)纳税人因经营、市场等原因长期停业,但又不注销,形成零负申报的;
(四)因季节性经营等原因,经营淡季形成零负申报的;
(五)正常经营,但当月无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形成零负申报的;
(六)经营免税项目形成零负申报的;
(七)其他情形正常零负申报的。
第五条 以下情况应列入异常零负申报:
(一)筹建期满企业已正常经营仍进行零负申报的;
(二)无营业收入纳税人出现重新经营现象而仍为零负申报的;
(三)纳税人正常经营而长期(三月以上)无营业收入的;
(四)纳税人长年(三年以上)亏损而仍正常经营的;
(五)通过对比分析等手段发现企业不申报、虚假申报税款,或少计、隐瞒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损失等造成零负申报的;
(六)其他情况形成的异常零负申报。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申报情况,按月制作《零负申报业户清册》(见附件1),并对零负申报纳税人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比对分析核实。对连续3个月零负申报的纳税人,列为重点分析对象。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出现的零负申报情况应全面加以分析核实,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纳税人零负申报核查主要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对纳税人会计报表的分析。根据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同行业经营信息,初步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报表准确性进行判断。然后对会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等涉税科目进行分析比对,看企业有无隐瞒收入、转移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核实零负申报是否正常;
(二)根据在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信息按月进行比对分析,看是否存在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现象;
(三)查看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辆、等资产变动情况,是否有不据实申报税款现象;
(四)将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情况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其零负申报的真实性,严格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
(五)其他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分析核实结果报经所长(分局局长)或管理科长审核后,进行分类管理,属于正常零负申报的,对相关核查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属于异常零负申报的,确定调查对象,分户实地调查核实。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异常零负申报分析核实的过程中,可将检查范围扩大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销量、出入库、电耗、能耗等方面。核实后填写《零负申报业户实地核实情况表》(见附件2),并报各基层管理局征管科或管理科。
第九条 对纳税分析中发现的异常零负申报,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知识不了解等原因造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纳税人账目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核定征收;
(三)对有逃避应缴纳税款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第十条 稽查部门应将对异常零负申报的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对移交的长亏不倒、虚假零负申报纳税人作为专项稽查的对象进行重点稽查,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基层管理局应当对本单位的零负申报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局。市局定期对各基层管理局的零负申报情况进行通报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因税务人员主观过错造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应当对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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