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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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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文件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了切实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和户籍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和户籍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非正常户认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限期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后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岗应当按照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核查的结果,并报送到所级审批岗进行审批;
(四)所级审批岗审批完毕后,上报到县级税源管理岗。《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审批后,非正常户认定方可生效。
第四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章 非正常户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第七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已认定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有欠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四章 非正常户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送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须持《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存入其征管资料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条件及程序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公告和解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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