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
汴地税发[2011]第26号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
汴地税发[2011]第26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9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调整了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于2011年3月7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开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所得,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和“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饮食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汴地税发[2007]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