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5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4月1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公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汇算清缴工作
2010年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提高的一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一年。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根据市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和部署,制定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二、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汇算清缴: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省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企业。
2、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参加汇算清缴的其他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为确保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议纳税人于5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时,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②财务会计报告(表);
③备案及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情况报告,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
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⑥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附表;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仅限填列第一项“免税收入”);
②财务会计报告(表);
③备案及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五、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1、做好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
各税务机关要创新业务培训方法,依托《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汇集》(在市地税局内、外网下载),结合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常见的易出错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重点讲解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要注重《管理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市局将在3月份举办基层局税务人员和重点企业财务人员为对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班。
2、优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特别是对2010年度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集中做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检查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各税务机关要结合《濮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之前,不得税前扣除;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或税前扣除。
(三)建立年度纳税申报表初复审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信息量大、政策性强、逻辑关系紧密,人工审核工作量大,为确保汇算清缴申报质量,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核机制和审核责任制。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包括初审和复审,初审和复审均要有相关审核记录(包括审核发现的问题、审核人签字、审核日期等)。初审包括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和税收管理员审核两个环节,初审坚持每户必审的原则。各单位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是受理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审核申报资料的第一道关口,主要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做好初审记录。税收管理员审核是审核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的第二道关口,主要审核申报数据与征管软件和纸质资料相关数据、历史资料等是否相符;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报批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作档案信息,作为与纳税人约谈的依据;一份装订后交税政部门,作为参加市局考核资料;一份装订后交稽查部门,作为稽查案源资料)。复审是指各单位从税政、征管、稽查等单位和部门抽调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组成复审小组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主要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调整项目和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复审面不低于30%,做好复审记录。对审核分析疑点较多的企业,由税务人员进行再辅导,就申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讲解,让纳税人自行进行改正,重新进行申报或补充申报,提高汇缴数据质量。市局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组织对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评比。
(四)充分运用汇算清缴系统信息,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工作。根据数据分析结果,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选案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补税率,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税政部门要整合汇缴系统数据向计财、征管、稽查部门传送,以此作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依据之一,提高数据的共享度和利用率。各单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面不得低于30%。
(五)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抓住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契机,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规范企业帐制,合理鉴定征收方式。准确、合理地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税机关应深入企业调查,切实了解和掌握企业帐制情况,对所有地税管理的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6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征收方式鉴定。对账制健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制不健全、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严格控制定额核定的户数,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有任一项能够查实的,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不得实行定额核定的办法。
2、针对市局新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各基层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贯彻落实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3、要做好清算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对2011年5月31日前注销清算的企业,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完成2010年度、2011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所得税清算。不得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替代所得税清算,杜绝在未进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清算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对象的划分在开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相互混淆。市局将在4月底前举办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专题培训班,使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由过去单一核定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维护税法公平。
六、年度申报需重点注意的内容
一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核定利润率超20%和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定率征收企业要主动向税务局申请进行定率调整,并予以补税。
三是对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以及资产折旧等要进行认真填报。审核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各年度亏损额是否正确,有无超期或未按规定弥补的情况;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所列项目是否进行了审批和备案,优惠表中的数据全部要在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前进行审批、备案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中各项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不小于税法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否有调减的情况;附表三“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1-20项和附表九即使不涉及调增调减,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要填写。
四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是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是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七、政策咨询渠道
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我局已对2010年度出台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整理,形成《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手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等相关政策资料在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用于浏览下载。
纳税人应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疑难问题,可以通过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向当地地税机关进行政策咨询。
八、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重点范围
1、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实现的利润总额明显减少的企业;
3、同行业、同规模偏离预警指标较大的企业;
4、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额申报的企业;
5、房地产开发企业;
6、其他企业。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应同时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纳税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汇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附表中,自查资料须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进行自查或虽已自查但仍存在涉税违法问题的,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满后进行纳税检查时,对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一律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行政处理。
九、有关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主要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