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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7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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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7号
文件名: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7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7号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2日
为深入贯彻“一创双优”活动,大力支持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服务好大招商工作,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招商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实现“工业强市”和“二三五”奋斗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一创双优”活动,大力支持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服务好大招商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我尽责,我为濮阳做贡献”的服务理念,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支持项目建设,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招商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努力实现“工业强市”和“二三五”奋斗目标,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现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营造亲商的税收环境
搞好大招商工作,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事关濮阳发展全局,事关濮阳人民福祉,事关濮阳的前途和未来。全市地税系统要切实把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解放思想,要以发展为目标,以服务为导向,以措施为保证,树立家园意识、赶超意识,抓住机遇,迎头赶上,切实以思想的解放带动工作的提升,以观念的更新带动工作的创新。
(一)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服务大招商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观念。解放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建设和发展产业集聚区,不仅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对地税部门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广大地税人员一定要把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作为衡量地税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准,创造一个亲商的税收环境。
(二)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招商引资,是市委、市政府为优化经济结构,创造发展机遇,以工兴市、以工强市,实现“二三五”奋斗目标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市地税系统要充分认识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要强化“亲商、利商、便商、安商、保商”意识,立足本职,优化服务,切实把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作为地税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
(三)深入实践,积极探索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新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研究,勇于实践,使税收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紧密对接;要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意识,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自觉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点,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献言献策,出主意,想办法,把税收工作统一到经济发展上来。
二、发挥职能,落实政策,拓展利商的优惠空间
搞好大招商工作,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措施,综合利用减税、缓税或抵免等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税收政策的深入研究,主动引导纳税人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拓展政策运用空间。
(一)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支持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
1、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5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6、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五)其他税收优惠
1、办理税务登记的优惠。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支持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包括粮食类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等。
3、支持社会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分别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其他运输企业)的仓储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三、优化服务,改进作风,打造便商的效率平台
搞好大招商工作,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要发扬李文祥同志“三平”精神,扎实开展向李文祥同志学习活动,自觉做到淡泊名利,敬业奉献,改进作风,提高素质,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从过去一般的微笑服务、方便服务向效率办税服务转变,要在搞好纳税人共性服务基础上,根据招商引资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个性化服务。
(一)建立层级管理制度。在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中,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明确层级工作责任,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重点抓、有关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对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要明确一名具体联络员,联络员要研究制定支持服务计划,采取提前介入、提供咨询、跟踪服务、全程协办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签约项目在税收服务方面的具体需求,实行上门纳税辅导,主动征询意见,提供“一对一”的服务,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投资超亿元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制定专门的办税服务指南,增强纳税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三)实行项目(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及联络员要主动与负责招商工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的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对市、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重点企业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台帐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详细地址、总投资额、分阶段投资额、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缴纳的税费、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四)开展纳税提醒服务。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招商项目特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各种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税流程、税收政策变化、按期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降低纳税风险。
(五)实行限时服务制度。从税务登记证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涉税审批等税收管理各环节实行限时服务制度。
1、实行便捷的登记和申报纳税服务。发挥网络征管优势,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服务。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对前来办税的招商引资企业要主动帮助填报各种资料。在全市地税窗口新办、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申报的招商引资企业,即来即办,即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准确的,办理开业登记30分钟内办结、变更登记20分钟内办结,申报纳税30分钟内办结。
2、快速办理发票业务。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在30分钟内完成票种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发票领购簿》打印工作;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资料合法齐全的,30分钟内办结。
3、及时办理涉税事项审批。办理减、免税审批:地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县级地税机关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地税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减免税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办理退税手续: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地税机关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六)实行限时限次税务检查。对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除国家、省统一安排的专项、专案和协查外,在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前,一般不得进行税务检查;对已投产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一年内不得有2次以上(含2次)税务检查。特殊情况需要检查的,必须经市稽查局局长批准。一般案件查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经市局、县(区)局局长批准;实行调账检查的,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自调取帐簿资料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自调取帐簿资料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四、狠抓落实,严格追究,完善安商的问责机制
搞好大招商工作,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关键在于抓落实。纳税服务、督察内审、政策法规、监察等科室要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引入纳税人问效机制。年底前,市局组织一次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的问卷调查,对辖区内每个重点招商项目,就基层税务机关、联络员和其他税务人员的各项服务指标执行情况发放调查问卷,对纳税人反馈的总体情况不满意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建立办税服务奖惩机制。在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过程中,对于服务周到、表现突出的税务人员,授予“办税服务明星”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
在办税过程中,如遇纳税人因理解有误,对办税人员进行责难甚至谩骂,对于甘受误解和委屈,始终耐心服务的税务人员,各基层局要设立“办税服务委屈奖”,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办税服务态度差,与纳税人发生争执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税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涉税诉求机制。告知纳税人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关注了解纳税人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上级机关处理。对纳税人反映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严肃处理。
(五)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工作,推行政务公开、文明办税“八公开”,以及“四公开一承诺”广泛接受内外监督,使税收执法行为公开、公正、透明。严肃处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税谋私、失职渎职以及“吃、拿、卡、要、报、赊、欠”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在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过错行为,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保商的组织体系
为保证服务大招商和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局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王瑞光为组长,党组成员徐炳然、颜宏震、马慧琴、段学堂、袁晓路、黄楚珂、宋书林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段学堂同志兼任,日常工作由所得税科负责。
各科室(中心)具体分工:
所得税科、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国际税务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纳税服务科负责抓好12366服务热线的税收咨询,充分利用好短信服务平台,以及各项服务措施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发放调查问卷,做好“办税服务明星”和“办税服务委屈奖”的评选工作;
征管和科技发展科负责项目(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的督导落实,以及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税收管理过程中应报送的资料和税务文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督察内审科负责税务人员各执法环节的督察落实和责任追究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做好依法行政、法律法规普及工作,确保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畅通;
宣传教育科负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监察室负责接受纳税人举报、调查和对违规税务人员的处理工作;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有关税务软件技术问题和网络运行问题的处理工作;
计划财务科负责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退税手续办理的监督落实工作;
所得税科负责有关数据汇总、工作总结和有关资料的上报工作。
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市局服务大招商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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