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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宛地税函[2011]第118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推行刮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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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宛地税函[2011]第11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宛地税函[2011]第118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推行刮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推行刮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地税函[2011]第118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推行刮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地税函[2011]第11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自2010年11月1日我市推行刮奖发票以来,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增加了税收收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票刮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南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刮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的公告》[201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项“资金安排”的内容修改为: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发票奖励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预[2008]1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我市发票布奖率为5.53%,每年刮奖发票布奖奖金650万元。
二、将第四项“奖项设置” 的内容修改为:
每年计划印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2000万份,刮奖发票布奖奖金合计650万元,具体布奖方案如下:

奖项 数量(名) 奖金面值(元) 奖金总额(万元)
一等奖 50 10000 50
二等奖 5000 100 50
三等奖 110000 5
合计 1105050 650

三、将第五项“兑奖办法”的内容修改为:
(一)申请。消费者取得中奖发票后,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以现金形式代为向消费者兑付并收回有奖发票兑奖联后,填写《有奖发票中奖人兑奖申请表》,持中奖发票,领奖人身份证到县级发票综合管理岗申请兑奖。代为向消费者兑付的开具发票纳税人持收回的有奖发票兑奖联、身份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每月集中申请领回代为对付的奖金。
(二)受理审核。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审核情况,按以下规则处理: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交申请人。经鉴定发票为假发票的,还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为假发票”字样的印章,暂扣此发票。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改正或补正资料。
受理申请的,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交纳税人。
(三)奖金兑付。兑奖人在兑奖前不得撕开发票联和兑奖联,否则不予兑奖。有奖发票中奖金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的,可以由开具发票纳税人代兑奖金,留存兑奖联在次月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兑付奖金。
10元以上和未当场兑付奖金的中奖人,必须在中奖后30日内到发票取得地的县级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兑奖。发票综合管理岗对核实无误后的中奖发票,打印《有奖发票兑奖给付表》,收回兑奖联,加盖“奖金已兑”章,兑奖人签字确认后,按规定向中奖人支付奖金。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组织中奖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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