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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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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豫国税公告[2011]4号
  全文有效
  2011.8.31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县(区)国家税务局已没有自行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如确需制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或提请上一级主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全省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应立即根据总局、省局及主管省辖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作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同时,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的,应当立即予以废止。
  三、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结束并将清理结果上报主管省辖市局,各省辖市局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省局授权全省各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告形式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目录在原文件生效范围内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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