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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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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6.2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例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
  二、我省扣除标准的核定,先采取财税[2012]38号文件中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由试点纳税人申请(已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除外),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办法,即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适用于全省的扣除标准,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适时根据各行业核定情况确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三、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扣除标准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选择填报: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白酒生产企业)》(附件2)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啤酒、葡萄酒、其他酒及酒精生产企业)》(附件3)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植物油生产企业)》(附件4)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附件5)
  《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适用参照法》)(附件6)。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损耗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9)。
  四、试点纳税人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时,可参考使用销售价值分配法进行归集和分配(详见附件10)。即以每种产品的销售额占各种产品的销售额总和的比例为系数计算该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也可采用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但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白酒生产企业)
  3.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啤酒、葡萄酒、其他酒及酒精生产企业)
  4.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植物油生产企业)
  5.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液体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
  6.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适用参照法)
  7.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8.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
  9.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
  10.销售价值分配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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