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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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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利息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股份制企业蓬勃发展,2011年股份制企业税收占我市地税收入比重高达77.3%。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其自然人股东作为直接受益人,应当以分红形式享受企业经营成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地税机关对账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不能掌握其实际分红情况,一些企业长亏不倒或虽然盈利但长期挂账不作分配,高收入人群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现象比较普遍。以2011年为例,全市利股红个人所得税共入库7737万元,仅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751万元的三分之一;从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看,利股红个人所得税仅占15.7%,低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比36.6个百分点。2009年-2011年我市利股红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一次性因素影响后,增幅几乎为零,远远低于全市个人所得税35%的增幅,比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幅分别低30和13个百分点。为公平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充分借鉴江苏省无锡市、福建省厦门市和我省洛阳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我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由企业代扣代缴,按月申报缴纳,对于调节我市高收入人群非劳动所得的收入分配,增强地方财力,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强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利股红个人所得管理工作是我市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公平社会收入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大对工作的督导力度,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扎实做好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出现拒绝、阻挠依法征税的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保持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
  (二)强化综合治税,实施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2]90号)文件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大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为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明确工作职责,稳步推进利股红核定征收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国税局
  2012年12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国税主管户中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名单;自2013年1月1日起每年7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增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名单。
  (二)市地税局
  负责做好利股红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每半年终了15日内向国税、工商部门反馈半年来涉税信息利用情况。
  (三)市工商局
  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上月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同时积极协助地税部门了解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四)各相关部门
  根据地税部门工作需求,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支持。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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