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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5]3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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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函[2015]3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函[2015]3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3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5]32号
  全文有效
  2015.3.27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请》,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起,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分配税款的方式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由总机构按照其全部总、分机构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按照分摊税款就地预缴;25%由总机构预缴。具体分摊比例及管理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号)规定执行。
  二、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就地监管职责。
  三、河南省邮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以后生产经营年度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分支机构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预缴方式的,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依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年第4号)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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