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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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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16]8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6]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6]83号
  全文有效
  2016-5-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二、旧版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鉴于医疗机构发票使用的特殊性及避免浪费,2016年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已领取的河南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四联无金额限制版)(以下简称“住院发票”)仍可继续使用,旧版发票使用完毕,须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核销。另外,医疗机构在过渡期领取和使用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的 “门诊发票”和 “住院发票”(见附件),也为合法有效票据。
  三、相关要求
  各地医疗机构应加强与主管国税部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在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医疗管理系统的改造,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技术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税控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110006,联系电话:18768898285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金税盘服务单位)
  热线电话:4008713369,联系电话:18137161266
  附件:
  1.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清单票样
  2.河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河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票样(河南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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