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十六项涉税证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7-9-26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现将取消的十六项涉税证明清单予以公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本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附件: 证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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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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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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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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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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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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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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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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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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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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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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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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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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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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