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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汴政[2016]55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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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汴政[2016]5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汴政[2016]55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汴政[2016]55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汴政[2016]5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0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精神,明确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上级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市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对市与县区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县区返还和上解基数。县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确保县区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2014年县区增值税收入基数,区级(不含祥符区,下同)收入增量部分市级分成20%,县级(含祥符区,下同)收入增量部分市级分成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收入增量市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部分市级分成2.5%。
  (五)以2014年为基数,县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和地税增量上解市级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六)其他市与县区收入划分和增量分成办法仍按《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汴政[2009]129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汴政[2014]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县境内相关项目税收管理体制的通知》(开财预[2014]23号)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车船税财税管理体制的通知》(汴政[2015]35号)。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
  (三)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市级分配转移支付时,在一定期限内向因实施过渡方案影响财力较多、减收比重较大的县区给予倾斜,保障各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四)完善县(区)以下财政体制。各县区要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的基本原则,尽快做好县区对乡镇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乡镇的收入和财力,确保过渡方案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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