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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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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6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7-3-1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2016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含2016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3月1日-2017年6月30日。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
  本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仍采用网上预提交和书式提交结合的方式。代表机构应通过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http://www.haaic.gov.cn:9080/TopIcib1/)进行网上预提交,待预审核通过之后,到登记机关书式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加盖印章的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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