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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文[2014]4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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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三政文[2014]49号
文件名: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文[2014]4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三政文[2014]4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三政文[2014]4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日
  灵宝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灵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灵政文[20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二、征收范围:市区(包括城东产业集聚区)、建制镇镇区(包括豫灵产业集聚区)、工矿区。
  三、土地等级:市区(不包括城东产业集聚区)为一等土地;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市区城东产业集聚区为二等土地。
  四、税额标准: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五、执行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灵宝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房产税征收范围,比照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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