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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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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8 09: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yulin/tzgg_15386/tzgg_15387/201808/t20180827_25599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16 15:27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名办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办税人员在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涉费事项(以下称涉税事项)。
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登记证件(登记证件是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副本,下同)等材料。
    一、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人员范围
    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办理涉税事项的其他人员。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二、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需进行实名信息验证,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应先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
    (一)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变更、注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已办理登记固定业户代开发票;
    (四)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
    (六)查询纳税人自身非公开涉税信息;
    (七)开通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等功能、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
    三、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验证的实名信息包括办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生物特征信息、税务代理合同(协议)信息、授权委托书信息。
    除人像以外的其他生物特征信息采集遵循自愿原则,办税人员在填写《自愿提供生物特征信息声明书》(详见附件1)后,由税务机关采集。
    四、实名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实名信息采集的方式
    (一)现场采集。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者使用移动采集设备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采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登录移动办税平台,由特定系统采集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实行一次采集,全区共享。
    六、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合同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七、实施步骤
实名办理的涉税事项将分步实施。2018年8月1日起,除纳税人注销登记外,本公告第二条第 (一) 、(二)、(三)项所规定的涉税事项实施实名办理。其他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适时推进。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验证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并予以配合。
    (二)税务机关在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时,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涉税事项,并向上级报告或者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三)税务机关对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法定代表人,可允许其委托已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相关实名涉税事项,并在排除客观因素影响后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的采集和验证。
    (四)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有效,无需再次进行采集,对验证不通过的实名信息,需重新进行实名采集。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自愿提供生物特征信息声明书
           2.授权委托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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