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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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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公安厅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豫建金管[2018]1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防控违规提取行为,维护提取管理秩序,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 需提供5年以内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住房增值税发票)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二)购买二手房需提供5年以内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住房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显示的计税金额。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对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除限期追缴退回已提取的公积金外,将其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在五年之内不允许其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将违规提取行为函告其所在单位。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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