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经信投资[2014]108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经信投资[2014]108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7日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
为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财政部会同工信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文件附件详见“省经信委网站投资处文件通知栏目”,网址:www.zjjxw.gov.cn),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2014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引进《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三、新申请享受2014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在2014年3月24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在上一年度11月24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四、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积极宣传该项政策,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委产业投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