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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位开户登记
(1)申请条件: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单位账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②《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表》一式一份;
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已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授权委托书》;
⑥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02 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申请条件: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开设个人账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或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开设个人账户。
(3)办理材料:
①提供《住房公积金 年 月汇缴、变更表》一式一份,人数较多的则提供《个人新开户、变更开户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并打印批处理文件的内容加盖公章或备案章,无需再填写《住房公积金 年 月汇缴、变更表》;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03 变更登记
(1)申请条件: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2)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办理单位非关键信息变更。
(3)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①.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变更的,需提供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③变更单位经办人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新《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新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原经办人同时是数字证书授权人的,还需提供数字证书密钥并办理网上办事大厅权限变更业务。
④单位地址、单位成立时间、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代码、单位预算代码、单位付款银行名称、单位付款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一份。
⑤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时,单位提供批准单位资金来源变更部门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单位资金来源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
(4)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①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a.职工本人办理的,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b.《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人数较多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并打印批处理文件的内容加盖公章,无须再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c.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d.因单位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有误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e.因身份证明(护照、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换、补发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若新的身份证明上注明的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且注明的变更前的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一致的,则提供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若新的身份证明上只注明变更后的信息,或者注明的变更前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不一致,除上款材料外,另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如旧护照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②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封存部下的:
a.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b.《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c.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d.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f,因身份证明(护照、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换、补发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若新的身份证明上注明的变更前、变更后的信息,且注明的变更前的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一致的,则提供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若新的身份证明上只注明变更后的信息,或者注明的变更前信息与原证件信息不一致,除上款材料外,另需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如旧护照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等)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04 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注销登记(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材料:
①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③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05 账户封存与启封
(1)申请条件: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2)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或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版)办理账户封存与启封。
(3)办理材料:《住房公积金 年 月汇缴、变更表》一式一份,多人封存或启封时,提供《启封、封存变更批处理文件》电子文档并打印批处理文件的内容加盖公章或备案章,无须再填写《住房公积金 年 月汇缴、变更表》。
(4)办理地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详见“中心网站-业务网点-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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