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全文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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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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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税政[2007]22号
| 2
|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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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税政[2017]2号
| 3
|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自营)用房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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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地税政[2018]1号
| 4
|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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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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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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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1日
| 天地税政[2005]22号
| 第(四)条失效:(四)征收方式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对财务核算健全、能真实完整地反映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相关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查账征收;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矿产品开采量、平均销售价格为依据,核定综合税费额征收。
对建筑用石的纳税人实行源泉控管,暂按每公斤炸药用量开采建筑用石4吨,每吨建筑用石单位应纳税额1元来核定应纳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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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补充通知
| 2005年7月15日
| 天地税政[2005]23号
| 第二条:各税务分局要加强与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的联系和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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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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