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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如何办理城保人员就医关系的异地转移
设定依据:
1、市医保局沪医保〔2000〕46号《关于印发
2、市医保局沪医保〔2001〕11号《关于退休人员就医关系转入本市时医疗费用清算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
3、沪医保[2001]194号 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1]194号
申请条件: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的6个月内不能再次办理,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人员,在6个月内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在职人员因工作调动又转回本市的,也可申请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手续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医保卡或社保卡
3、单位外派证明(在职)
4、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街道医保服务点仅可办理就医关系转出手续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县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当场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备注:
1、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仅可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帐户资金形式不变
2、退休人员登记转入需要先完成报销异地医疗费或现金方式发放先行清算业务的,只可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办理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s://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
其他说明:
1、就医关系在外省市、且个人帐户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退休人员,其在外省市的医疗费未超出个人帐户资金标准的,在办理就医关系转入时,应将个人帐户资金的余额以现金方式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当场将上述资金计入其个人帐户
2、按规定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的,在外省市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未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的,只可申请报销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急诊留院观察以及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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