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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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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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