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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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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9-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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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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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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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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