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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6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第31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负责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第5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或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变更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 第6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
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 第51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单位参保职工增减、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受理条件
因用人单位错报工资等原因引起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的,由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社保局业务大厅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其中: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三、办理地点、时间
1、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50 下午 13:30—17:00
2、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部门服务窗口),双休日安排值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四、办理材料
1、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原件,1份,必要;
2、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必要;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办理单位职工新增时工资申报错误,请问能否申请修改基数?
答:能申请。
问:缴费基数修改后,以前月份缴错的差额能多退少补吗?
答:材料审核无误的可以进行多退少补。
问:10日申请的缴费基数调整什么时候会审核?
答:当月结算期内处理。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 办事对象
| 法人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71-12333
| 监督投诉电话
| 0571-87256020
| 收费情况
| 否
|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 1
| 网上咨询网址
| https://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writes-start&zj=0&formid=2014111419824218607&xjlb=0&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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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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