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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财法〔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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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财法〔2019〕3号
文件名: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财法〔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深财法〔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深财法〔2019〕3号
  全文有效
  2019.1.30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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