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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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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11.26
  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3]131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从2013年1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4年12月31日(所属期)止,对我市餐饮业的营业额实行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即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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