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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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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保监局 |
文件编号: |
厦地税发〔2016〕59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保监局 厦地税发〔2016〕59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填写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6-05-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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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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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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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保监局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填写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6〕59号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填写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6〕59号
全文有效
2016-05-18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为做好我市营改增后车船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填写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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