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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鉴定申请业务办理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85号)
办理条件:
1.在我市进行了工伤认定
2.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受理渠道:
1.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鉴定)
受理地点:
1.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2.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两江新区星光五路三号(再次鉴定)。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学检验报告、B超、CT、X光片等影像诊断报告资料的有效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申请再次鉴定的, 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及其送达回执并加盖作出原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鲜章;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6.委托鉴定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如为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需出具双方的委托书),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表》1份;
7.被鉴定人申请复查、再次鉴定的,应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8.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9.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办理程序:
1.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将申请所需的所有材料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3.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办理结果及有效期: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天内申请再次鉴定
事项收费:
初次鉴定、复查鉴定400元;再次鉴定750元
办理时限:
自参加鉴定之日起60日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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