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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请失业补助金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3、《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办理条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妥失业登记,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一般指患严重疾病)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而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3、2015年3月之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劳动收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办理材料:
1、《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 户口簿和身份证;
3、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
4、《失业人员特殊困难补助审批表》或《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补助金审批表》;
5、本人书面申请
办事程序:
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补助金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于次月15日后到银行领取失业补助金;申请未通过的,工作人员告知不能申请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对应服务点对外公布的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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