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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依据:
(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81号令)
(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126号)
办理条件:
(一)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办理
(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办理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四)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明细清单等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办理程序:
参保职工个人垫付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于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持以下证件和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四)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明细清单等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形式:
参保职工生育后90天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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