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台人社发〔2017〕101号 |
文件名: |
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09-21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
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经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全市生育保险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妊娠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限生育保险的项目,具体见附件),调整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门诊待遇标准支付上述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直接刷卡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原定额补偿标准不变。
三、上述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仍按台政发〔2011〕2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