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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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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泰人社发〔2017〕228号 |
文件名: |
关于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06-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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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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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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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
市区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泰州市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地区。我市自2017年7月起正式启动合并实施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比例
合并实施后,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按新的缴费比例统一征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区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比例调整为12.3%,其中单位比例10%,个人比例2.3%。生育保险应保未保的单位自2017年7月起纳入合并征收。
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医疗费用,缴费比例按原口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仍为11.8%。
三、其他事项说明
原生育保险在市本级参加而医疗保险在海陵区参加的单位,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统一并入海陵区管理,生育保险报销由海陵区医保中心办理,地点:财富广场四楼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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