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48
  • Tax100会员 27999
查看: 623|回复: 0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财税[2019]222号 吉财税[2019]222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3 12: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编号: 吉财税[2019]222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财税[2019]222号 吉财税[2019]222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财税[2019]222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9]222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9]222号
  全文有效
  2019.3.22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20%)予以上浮,即每户每年144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税额扣减定额标准,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税〔2019〕21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7〕67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