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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财公告[2019]38号 吉财公告[2019]38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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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件编号: 吉财公告[2019]38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财公告[2019]38号 吉财公告[2019]38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吉财公告[2019]38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19]38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19]38号
  全文有效
  2019.11.25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承担吉林省商品储备业务的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直属粮库,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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