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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9〕142号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路等六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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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661.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发〔1999〕142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9〕142号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路等六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铁路等六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陕劳发〔1999〕142号

驻陕原行业统筹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在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安排意见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2]46号)和省劳动厅《关于下发映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劳统发[1992] 350号)文件规定,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省级统筹项目有:
(一)离休费、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按月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1、按国务院国发[1982] 6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2、按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及按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6] 145号)和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补充通知》(陕人险发[1990] 03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补助费;
3、按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退职人员的生活费。
(二)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号、省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离休人员加发一个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1993]9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1994 ]295号)文件规定给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一至二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2、按国务院国发[1992]29号、劳险字[1992115]号及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陕劳险发[1992]271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增加发放10%的离退休金;
3、按国务院国发[1994]9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4]6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4] 33号)文件规定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发放的离退休金;
4、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5] 352号)文件规定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离退休时,可增加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 15%的退休金补贴;
5、按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加强第一线科技队伍的若干问题规定》(陕发[1984] 28号)文件规定对在山区县(市)工作累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当地定居的山区知识分子,可提高10%的退休金;
6、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稳定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科技队伍的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4 ]77号)文件规定给三线艰苦地区科技人员离退休后可提高5-10%的退休费;
7、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 1982 ]36号)、省劳动局、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2] 220号)文件规定对西藏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职工退休后可提高5-10%的退休费;
8、按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因工致残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复函》(陕劳人险发[1988] 284号)文件规定对工作年限不满二十五年的工残退休人员发给本人原工资(即计算退休费基数) 5%的退休补助费;
9、按省政府《关于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83] 32号)文件规定对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10-15%的退休费;
10、按劳部发[1995] 325号、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待遇问题的通知》(陕政发[1995] 61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陕劳发[1995] 359号)文件规定及省劳动厅1996年月《关于企业离休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电话通知增加发放的离休金;
11、国务院国发[1995]6号、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陕政发[1995] 62号)和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五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退休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陕劳发[1995] 360号)、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1996] 13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金及退职生活费;
12、按劳部发[1996] 346号、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六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安排意见》(陕劳发[1996]492号)和《关于执行199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陕劳险函[96]字038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13、 按劳部发[1997] 226号、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七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发[ 1997] 404号)文件规定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三)生活、物价补贴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享受的生活、物价补贴:
(1)按国务院国发[1985] 6号、52号及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给退职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1986 ]163号)文件规定发给一九八五年未参加工资套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2元(企业)、17元(事业)的生活补贴;
(2)按劳字[1988] 42号、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8] 181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
(3)按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给八五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陕劳人险发[ 1988 ]326号)文件规定发给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生活补贴;
(4)按省劳动厅、财政厅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电话通知增发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的生活补贴;
(5)按国务院国发[1979] 245号及陕西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陕革发[1979] 177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6)按国发[1988] 23号、省政府《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陕政发[1988]7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1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7)按国发[1991] 18号、[91]财综字第44号、省财政厅陕财综[1991]第14号文件规定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的补贴;
(8)按国发[1992] 15号、[92]财综字第38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及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陕财综[1992] 024号)及《关于提高粮食销价发给离退休人员的5元粮价补贴是否作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答复》(陕财综[1993] 060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9)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能否执行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民用燃料销售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补贴的通知〉的复函》(陕财文便[1993] 005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燃料补贴;
(10)按省财政厅、劳动人事厅《关于给职工发给水电和煤气补贴费的通知》(陕财文[1986] 122号)文件规定发放每人每月6元的水、电、煤气补助费(或按1993年省财政厅口头通知:省级单位比照西安市调整增加水电、煤气补贴,每人每月增加到12元);
(11)按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标准问题的通知》(陕劳人薪发[1988] 325号)、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增加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人险发[ 1990 ]164号)文件规定发放每人每年36元的冬季取暖费(省级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陕财文便[1993] 005号文件规定,从93年2月起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险发[1994]295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生活物价补贴的第1条中(2)(4)项生活物价补贴。
二、中建、交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物价、生活补贴,民航企业离退休人员经民航总局批准进入统筹的物价、生活补贴以及铁路、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经铁道部、邮电部已授权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的物价、生活补贴,按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中,有关物价、生活补贴的文件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铁路、电力、邮电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中包括的医疗补助费,结合我省行业费率的调整,从1999年1月起,不再作为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四、为了保持驻陕行业企业之间政策上相对平衡,结合我省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金未调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对部分行业1998年元月以来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及1998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社会统筹项目。
五、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部分行业统筹项目中的工伤护理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项目仍继续保持,待遇按我省有关现行企业标准执行。其中,丧葬费标准按陕劳发[1995] 345号执行;因工致残人员离退休后的护理费标准按劳部发[1996] 266号和陕劳发[1997] 232号文件执行,离休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按陕财文[1993] 063号和人发[1998]56号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按陕劳发[1995] 376号、436号执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标准按劳保条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依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 266号、省劳动厅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规定,新增的因工致残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其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再作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 ] 22号文件中所核定的部分行业统筹项目里包括的洗理费、书报费及交通费,待遇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文件中所核定的部分国家项目,行业企业原没有列入具体实施的,原则上不再增加;我省确定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不论行业企业原来是否执行,均可列入执行(过去未执行的不予补发);国家、行业企业及纳入的省级统筹项目中待邊项目重复、本文未明确规定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七、规范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 22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维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不变,其中经核定确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由行业企业按规定支付的未列入统筹项目部分,从行业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确保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八、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 22号)(略)
附2:核定确认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表(略)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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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一九九五六号文件  发表于 2022-2-17 09:35
陕劳发(1999)142号  发表于 2020-8-1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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