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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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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国税传[1998]17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传[1998]1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6-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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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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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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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8]1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辽国税传[1998]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及《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严格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工作。凡与《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通知》规定为准。
二、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年检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务必在8月底完成划转工作,省局将于9月份对划转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地于10月5日前将划转完成情况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总局。
三、为及时研究税收政策调整对组织收入及有关问题的影响,省局决定对商业企业纳税人税收现状及运输费用抵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请务必于7月10日前将调查表(附后)及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通知》规定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并在7月1 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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